引进境外影视剧、电视节目的许可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总局令第42号)
(三)《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电总局 广发外字【2005】523号)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市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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