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
(一)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查询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
1、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3、活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规定内容的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1、宗旨、名称、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2、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
3、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4、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劳动及收入分配制度;
5、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事项。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三)《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人民币)、场所和设备;
(五)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一)广电总局受理设立跨省市的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
(二)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设立本市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
(一)国家广电总局
(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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